太原一车主告赢高速交警
今日了解到,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因测速引发的诉讼案件。原告系太原一王姓车主,被告系省交警总队高速交警四支队五大队。因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关证据,法庭当庭宣判被告败诉。该案在盐湖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。原告诉称,2008年10月20日,他准备出售自己的车时,在太原市交警支队意外查询到被告方公布该车有一交通违法记载,显示该车当年9月1日在大运高速侯运段74公里处有一次超速。2008年11月上旬,原告驾车赴运城进行查询,从被告处证实确有该交通违法记载。今年2月17日,他要求被告出示关于他驾车超速的证据,被告出具了一份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原告认为,被告做出行政处罚行为不当,程序也不规范。庭审中,法庭查出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10日内未递交该次处罚的证据,遂当场宣判:被告撤消对原告车辆的行政处罚,并承担本次诉讼费50元。据了解,该案是极为罕见的当场判决行政案。原告表示,在该案判决后,他还将依法起诉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。